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及违约金共计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日,兰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以工程款100000元包工、包材料的方式承包兰某的房屋装修,并对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合同签订后,该装修公司安排工人进行部分装修施工,但进展缓慢。后经兰某与该公司负责人甘某进行协商,为进一步加快装修进度,兰某前后向该装修公司支付130000元,但该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已经不知去向,公司处于歇业倒闭状态,房屋装修一直未完工,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兰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及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装修公司未依约将房屋装修完毕,已经构成违约,故兰某提出解除《装修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次,根据《装修合同》的约定,按照违约的天数及标准,对于兰某提出的违约金30000元予以支持。针对兰某要求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装修公司掌握案涉房屋装修的材料采购、人工、施工等资料,能够通过其掌握的资料得出已完工装修造价,进而推算出应返还的未完工装修造价,其距离证据更近,本案待证事实无需进行鉴定且由被该装修公司证明更为容易。其次,从举证能力的主观因素分析,该装修公司作为具备对已完工装修进行结算能力的一方,不积极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抗辩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本案因装修公司不应诉提供其掌握的已完工装修造价资料,同时兰某计算的已装修数额未明显超出当地装修标准,主张退款数额较为合理,应视为兰某的主张成立。最后,从公平诚信的角度分析,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诚信履约,且在协商的过程中突然失去联系,恶意违约和逃避债务,如因被装修公司不积极应诉而加重兰某举证义务,导致兰某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实体判决,反而让实施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一方从中获得不当利益,有违诚实信用的一般要求,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兰某全部的诉讼请求,判决装修公司返还兰某装修款及违约金共计100000元。